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婚姻问题对于个人、群体、社会等利害攸关。有相当一部分宋元南戏及元杂剧反映了当时社会形形色色的婚姻问题。
从这一角度出发,古今研究者们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对婚姻问题的一个分支——婚变问题的研究,却似嫌不足。而事实上文学作品中所反映的婚变问题尤能反映一代社会风尚的变迁。南戏因其作品所存甚微(据钱南扬先生统计,有传本者仅十五本),研究者很容易发现其多婚变戏的特点。明代戏曲家沈曾集描写书生婚变问题的南戏名目写过一套《书生负心》套曲,其中[刷子序]中提到的《三负心陈叔文》、《张协状元》、《李勉负心》、《王魁》、《欢喜冤家》、《诈妮子》六本南戏,都是描写书生婚变问题的。此外,从徐渭《南词叙录》、庄一拂《古典戏曲存目汇考》等可得知,公认的或从名目上能断定为婚变题材的南戏作品还有《赵贞女》、《张琼莲》、《王俊民休书记》、《王宗道负心》、《朱买臣休妻记》、《小孙屠没兴遭盆吊》、《裴少俊墙头马上》、《崔君瑞江天暮雪》、《乐昌公主破镜重圆》、《陈光蕊江流和尚》、《柳毅洞庭龙女》、《王十朋荆钗记》、《张资鸳鸯灯》等。
而对于现存一百六十多本的元杂剧,人们或根据题材、内容加以分类(如夏庭芝、朱权),或根据语言风格加以分类(如青木正儿),都未见有专列元杂剧婚变型作品为一类的。思维的因袭性使人们忽略了元杂剧中其实有大量的婚变作品存在,如”烟花粉黛”、”悲欢离合”、”刀赶棒”等类杂剧就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婚变问题,很有必要单列为一类来研究。
至于婚变戏的界定,由于古代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文化是所谓”伦理文化”,而非”法律文化”,许多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游离在法律之外,直接制约着人们的婚姻观、伦理观,例如口头婚约、盟誓等。所以我以为,在界定婚变戏的范畴时,既应该把反映夫妻之间婚姻变化问题的作品列入婚变戏,也应该把反映未婚男女口头婚约或盟誓变化的作品列入婚变戏。
根据这一界定标准,笔者以为现存元杂剧中共有二十九本可单独列为婚变戏来研究,即《潇湘夜雨》、《秋胡戏妻》、《调风月》、《渔樵记》、《金凤钗》、《遇上皇》、《西厢记》、《柳毅传书》、《青衫泪》、《百花亭》、《云窗梦》、《救风尘》、《拜月亭》、《墙头马上》、《鲁斋郎》、《生金阁》、《魔合罗》、《合汗衫》、《冯玉兰》、《黄花峪》、《燕青博鱼》、《黑旋风》、《后庭花》、《酷寒亭》、《还牢末》、《货郎旦》、《村乐堂》、《争报恩》、《勘头巾》。
虽同为反映婚变问题的作品,然而由于依托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元杂剧和宋元南戏中的婚变戏各自呈现出不同的风貌。我们可以从文化土壤、文人地位、婚变类型以及婚变内涵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比较。
一、 文化土壤
南戏和元杂剧都与宋杂剧有关。戏曲研究者普遍认为,中国戏曲在北宋末年形成,称”杂剧”。为了和以后的杂剧相区别,人们又称其为”宋杂剧”。此后,”宋杂剧”在南宋继续流行,并逐渐演化成南戏;金则称”宋杂剧”为”院本”。陶宗仪即曾明确指出,”院本、杂剧,其实一也。”后逐渐演化成元杂剧。
南戏与元杂剧虽出一源,然而文化土壤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们发展的特殊性。五代以来直至元朝,经历了一个由建立少数民族政权到组建复合王朝,再到多元文化并行的时期。元朝在采用金制、宋制、祖制乃至西域、吐蕃等多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在广大地域中多民族多元文化并行的强大国家,连官方使用的语言也有三四种之多。由于南戏与杂剧分别在南北土地上发展,不仅吸收了所在地域的方言和曲调,在思想内容上,南戏与元杂剧也有着明显的地域差异。南戏形成、盛行于南方剧坛,虽然存留至今的南戏剧目仅《赵贞女》、《王魁》、《王焕》、《乐昌分镜》四本可以确定为宋人所作,大部分南戏剧目出现于元代,然而由于各地区相对封闭性的存在,南戏的文化传统基本上是秉承中原文化正宗的,也就是说,元代南戏的文化精神与两宋时期是一脉相承的。两宋时期,虽战乱频仍,但与异族征伐连绵不断的北方地区相比,地处江南的江浙地区受到的冲击显然要相对弱一些;而且由于朝廷对外族侵扰采取关门政策,使得两宋风尚依然在其既定轨道上运行。传统的儒学礼教素养对社会心理及价值取向的影响与前朝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概括古代礼制演变过程时曾指出:”愈往后走,礼制便愈见浩繁,这是人文进化的必然趋势,不是一个人的力量可以把它呼唤得起来,也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把它叱咤得回去的。”经过魏晋隋唐数百年间玄、道、佛等异端思想和”夷狄”旋风的冲击,汉代建立起的礼教大厦似乎摇摇欲坠,但是它的根基牢牢根植于传统社会中,是绝不会完全坍塌的。唐中期以后,这个大厦的修复已初见端倪,而宋代由于长期为异族侵扰所苦,不时有”遗民泪尽胡尘里”的失地亡国之痛,对”夷狄”之风深怀痛恨与恐惧,自然更要加强中原固有的传统文化去抵御、抗拒它。以北宋程颢、程颐和南宋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兴起于此时,可以说是时之所需。虽然理学在其产生之初并未立即产生多大的社会效应,但宋代妇女地位较前朝有所下降是不容置疑的,缠足风俗的推广和理学家对贞节观念的强化就是明显例证。这一时期的民间传说同样也反映了女性地位下降的现实。如洪迈《夷坚志》中记载的《汪澄凭语》、《陆氏负约》、《赵负妻》、《邓如川》等,或谴责寡妇再嫁,或试图证明男子娶改嫁妇者不得好死,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论的通俗化演绎。此外,历史意义的分期与文学史、文化史的分期并非是同步而行的,如同从艺术风格来看,明前期散曲更宜划入元散曲之列一样,文化传统也不可能因改朝换代而立即转向。蒙元统治者”人分四等”政策虽然属于公认的民族歧视,但也未尝没有概括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文化上的差异。这其中,生活在北方的”汉人”与生活在南方的”南人”其文化传统就是自成体系的。在这种相对凝固、保守的文化土壤中发展成熟的南戏婚变戏自然不是无根芦苇、失土浮萍,一出出婚变悲剧,无不真实传达出宋元时期南方地区的文化讯息。
元杂剧婚变戏则根植于北方。与基本处于汉族封闭文化圈内的南方地区相比,北方地区一直处于与少数民族割据、混战和融合的状态之中,古老的中原文明也因经常得到外族文化风习的洗礼而具有新鲜、流动的特征。尤其是唐中期以后,中国北方地区”胡风”日趋兴起,尤以辽金时代为最,文化观念与行为模式与南方地区日趋相异;直至元代,随着被蒙古族及蒙元统治者用战争手段征服的西北少数民族的大量东迁,草原民族的文化风习更是席卷而来。蒙古族是由部落奴隶制跨入封建社会,又由游牧政权发展成为中原王朝统治者的,他们与中原地区世代以农耕为生的汉民族,显然有着风格迥异的文化特质。”逐寒暑,随水草畜牧”是游牧民族的主要生产方式。由于这种生产方式的落后和脆弱,使他们不得不时常靠战争抢掠来获取必要的生存资料,因此蒙古族人民无论男女,从小皆练习骑射。不论是迁徙,还是征战,蒙古族妇女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妇女可以顶替由男子充当的一切角色。如成吉思汗曾明确规定:”倘若有强制劳动,其人应承担一份,而他本人又不在,那他的妻子要亲自去,代他履行义务。”与汉族妇女被强制性地禁锢在家庭之内从事织布、缝纫、料理家务等社会辅助性劳动,处于经济附庸地位,由此而产生依赖性、软弱性、自卑感相比,蒙古族差不多一直是阳刚与阴强共同发展。在游牧经济的任何一个环节,男女两性都各司其职、不可或缺。而勇猛强悍的蒙古族男性,在观念中似乎也并不把妇女作为见识短、力量弱的群体来看待。尤与汉俗不同的是,蒙古族对女性贞节与否的观念是非常淡漠的,未受中原文化影响之前这个特征更加显著。如成吉思汗的正妻孛儿帖曾被蔑儿乞人抢去为妻,称”福德夫人”。成吉思汗打败蔑儿乞人,才夺回孛儿贴。孛儿贴虽曾一度委身他人,甚至生子术赤,但丝毫未影响成吉思汗对她的宠爱。孛儿贴接连为成吉思汗生下三子,与长子术赤共同成为统治欧亚大陆的黄金家族的成员。此外,蒙古族还流行一种特殊的收继婚俗。收继婚也称接继婚或转房,是世界各民族进入文明社会初期时普遍存在过的一种婚姻体制,即马可波罗所描述的”父亲死后,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妻子,只有生身母亲例外。他们不能和自己的姐妹结婚,但他们的兄弟死后,可以娶嫂嫂和弟媳为妻。”蒙古族入据内地后,这种收继婚俗依然顽固地保存下来,收继婚事例不胜枚举。如元初丞相伯颜曾帮助中书平章阔阔之子收继阔阔侧妻高丽氏。元末蒙古人也先普化,其”长兄观观死,蒸长嫂而妻之。次兄丑驴死,又蒸次嫂而妻之。”。凡此种种,都显示出蒙古族两性风俗的浓厚草原文化气息。
为了生存,北方地区的汉人常常主动进行文化调适,自觉地改变自己的行为和观念,以适应异族统治下的社会生活。这样,北方地区从语言、风俗到文化内涵都发生了巨大变更。元杂剧婚变戏因而呈现出较南戏婚变戏更为丰富多彩的内容。
二、 文人地位
南戏婚变戏中,发生婚变的原因多是由于男主人公的负心,而这男主人公又多是始困终亨的书生,这与宋代文人的地位密切相关。而说到宋代文人地位,不能不提到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首创于隋而大兴于唐,但唐代科举,”岁取登第者三十人,苟无其人,不必充其数”。登科入仕对大多数书生来说还是个难圆的梦。这种局面在宋代则大有改观。经过唐后期至五代十国200余年的分裂割据之后,宋代又一次实现了统一。然而,宋代自从取得天下后,一直未能摆脱北方少数民族政权辽、西夏、金、蒙元的困扰。有宋一代,边境战事连绵不断。在这种窘迫情势下,朝廷本应加强武备、枕戈待旦,但其统治者却采取了重文轻武、大兴文治的政策,原因之一是宋朝统治者不能不吸取唐后期出现武官割据从而导致国家分崩离析的教训。
宋太祖赵匡胤曾对宰臣说:”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朕令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一语道破他重用文臣的目的。
另一个原因是,宋人痛感五代十国动乱之中,忠臣义士寥寥无几,人伦道德丧失殆尽。宋人欧阳修曾痛心疾首地感叹:”五代之乱,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至于兄弟、夫妇人伦之际,无不大坏,而天理几乎灭矣、”因此,宋朝统治者力图以大兴文治强化中华传统文化与传统道德,以培养忠于宋王朝的忠孝节义之士,防止出现唐后期至五代十国时期对内制造分裂割据的乱臣贼子和对外投降、为虎作伥的贰臣,达到从思想文化上巩固宋王朝集权统治的目的,同时,以此抵御外族文化风习的入侵。由于大兴文治的政策和选用文士的需要,统治集团广开科举做官的门路,对应试者家不重谱牒,身不重乡贯,吸引、诱导中小地主以至平民阶层的知识分子,使他们自幼就热衷于对功名利禄的向往和追求。所谓”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大批寒士通过科考而发迹,社会地位陡变。而在朝执政的公卿巨族,为了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势力,总是把这些新贵作为择婿的目标,并且有时并不顾及这些新贵是否自愿”弃亲背妇”,甚至出现了”榜下捉婿”的闹剧。随着这种风气和价值观的盛行,纠纠武夫黯然失色,而才子则成了前程可望可即的”白衣卿相”。从中举登第的书生来说,要想在官场站稳脚跟,结交权门不失为最佳捷径。这样,一方面朝廷重视士的作用,委之以重任,寄之以大命,一方面社会舆论对士推崇备至,宋代士人是怀有相当深刻的优越感的。这种优越感也反映在宋代的婚姻关系中:由于男方社会地位的改变,男女双方不再”门当户对”,婚姻关系也便成为”一头沉”的不均势婚姻,不稳定性因此而渐生,”富贵易妻”的婚姻悲剧便大量出现于活生生的现实社会之中了。这与宋代文人的社会优越感是互为因果的。
当然,到了元代,南方文人也和北方文人一样,难免社会地位陡落的命运,这一点在后期南戏婚变戏中同样也有所反映。但由于中国戏曲题材惯于因袭的特点,以及南方社会牢固的文化传统,文人社会地位陡落的社会现实在南戏中虽有反映,但远不如元杂剧婚变戏中那样明显。这一点下文将有所论述。